药房特许加盟协议
甲方: 广州华泰抗肿瘤大药房
乙方:
为贯彻中央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精神,搞活市场,发挥双方的优势,依据国家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快扶持药业连锁发展的有关精神,双方经协商决定以加盟合作方式由乙方自带资金或合作加盟的形式,聘用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自选地址与甲方进行合作经营,并签定以下加盟配送协议:
一、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统一品牌、统一主流采购、配送、统一服务规范。
二、甲方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及法规的有关要求。 三、乙方必须于协议签定后三天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费(
万元),甲方收到加盟费后认可乙方为甲方特许加盟店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网站公告加盟信息地址,甲方出具书面授权加盟同意书(与合同期一致)。双方签定协议后一年内需续交剩下五千的加盟费,逾期不交的甲方有权取消网站公告及授权书,不退还加盟费。
四、加盟生效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对药房的管理工作,并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指导乙方开展工作(指导期10天详细见甲方义务与责任)。
五、乙方在合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确保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乙方每次向甲方购货以现金即结,或通过银行划帐,款到发货,每批货批号在半年内的乙方有权拒收,货到超过壹周内不再退换,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供应货物的价格不超过甲方进价×1.06(总代理或合作品种除外),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
七、在合作期间,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完全负责。双方共同出资的按投资股份分担。
八、乙方不得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及擅自变更,不得与任何供货商签定其它合作协议,不得用甲方的名誉从事与药店无关的活动。如有违约,甲方即终止合同,取消加盟资格,不退还加盟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九、乙方货物的零售价不能超过国家的最高零售价。
十、对促销产品、特惠价销售产品需知会甲方同意。
十一、甲、乙双方互相交换相关证照壹份作为备案留存,不得复印做其它用途, 合同期满后退还给对方。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名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十四、其它补充条款: 十五、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致使合同终止的,按双方签字生效月份比例退回加盟费。
附:甲、乙双方应尽义务和责任。
一、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即成为甲方的合法连锁门店,享受甲方的名誉权和知情权,可悬挂统一字号统一商标的招牌。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保留自有名号。
二、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作为加盟店在甲方网站上予与公告乙方的加盟信息并独立为其设计一页网页。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所属的省份市内不再设定第二家加盟店,其所属省份市内的所有业务往来均交由乙方负责。
四、近效期药品、滞销药品、代销药品均以原始进价形式或双方商定的价格结算或售后结算。
五、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邀请后尽快选派一名技术骨干到乙方指导日常事务工作,时间不超过10天每天工作8小时。差旅费和住宿费由乙方承担。
六、药品采购以甲方为主,首批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五万元整,乙方可根据自己门店的情况在品种、数量上调整,三个月后每月采购金额不低于三万元,普通药可根据当地情况采购,少数特殊品种可自行采购,但必须先知会甲方,经甲方同意。每次配送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七、甲方首批配送的产品按配送日期起两个月后乙方认定滞销的可退还甲方,按配送单总额换取其它所需等价产品。(特殊产品在配送单上注明,不能退换的除外)。乙方保证所退产品包装不破损、产品不变质,退货所需的包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三个月以后采购的除特殊产品外均不再给予退换。
八、 双方在对方设立的专柜,专柜费按对方设定的对外费用八折收取。
九、乙方如有优势的产品或代理产品,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分销或代销。作价方式本协议一致。
十、乙方应对甲方的管理模式采供关系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若因管理不慎泄露的按加盟费五倍给予赔偿。
十一、双方共同投资合作的,如需要甲方的管理人员上门指导而又不影响甲方的正常运作时;指导费用和差旅费用全部由共同投资合作店承担。
甲方:广州华泰抗肿瘤大药房 乙方:
企业法人签名: 企业法人签名
法人人身份证: 法人人身份证: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身份证复印件: 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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